原告王丽,女,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xx区村03幢2单元204室,电话xxxxxxx
被告赵用,男,汉族,1965年8年9日出生,住南京市南京市xx区村03幢2单元204室,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2月2日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结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年龄相差较大,且被告对原告动辄打骂,并多次要求原告滚,不让其回家,把原告打伤后也不带原告去医院治疗,完全不顾及多年的夫妻情份,并多次扬言要与原告离婚,并且让原告去法院诉讼解决。
原告带着伤痕累累的身心离开了住处,没有想到自己对被告倾尽所有,辛苦经营多年的婚姻落到如此下场,不尽感到晚年凄凉和绝望无助。原告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予离婚。自第一次起诉之前双方就开始分居,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的情况没有任何好转,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完全没有可能共同生活下去。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坚决要求离婚,希望法院查清事实,判决双方离婚。
此致
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