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打眼工必须按照爆破说明书规定进行打眼。装炮前爆破工、班组长、安监员按照作业规程对炮眼角度、炮眼的位置、炮眼个数、炮眼深度和围岩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装炮。爆破工必须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是由两年以上掘进工龄的人员担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放炮合格证,方准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禁止领取和使用失效的炸药;严禁领取不编号及编号不属于自己的电雷管;领取的放炮母线必须是符合规定的专用放炮线缆,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同一工作面严禁使用不同型号、品种的炸药。
5、爆破工必须持爆破工证、领料单和领退记录本到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并签字齐全。领退记录本上要分别注明雷管、炸药的种类、数量和水炮泥数量及电雷管编号。
6、领取的炸药必须装在抗静电、防震的容器内,由爆破工本人或在爆破工的监督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电雷管装在雷管盒内,并加锁,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和乱扔乱放爆破器材,严禁用无轨防爆胶轮车及装载车装运。运送过程严防挤压、冲撞,不得接近电气设备、电缆及导电体。
7、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集中的时间进行运送。
8、配引药前,必须按一次爆破所用炮泥量备好炮泥,灌好水炮泥。水炮泥要饱满,损坏的水炮泥应交回仓库。
9、每次装配引药数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按规定在安全地点进行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并由班组长或安监员负责监督。
10、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防折断电雷管的脚线和绝缘层损坏。(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签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入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将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5)引药装配以后,必须清点数目,放在专用炮头盒内,以防散失。(6)不得直接拽电雷管从成把电雷管中将单个电雷管拽出,而必须拽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拽出。
11、爆破工、班组长及瓦检员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
(1)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损坏、顶板破碎、支护不全时。(2)装药地点20m内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运输车及机电设备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三分之一以上时。(3)装药地点20m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4)装药地点20m范围内的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时。(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发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煤岩松散,透老空时。(6)工作面风量不足、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以及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10m时。(7)炮眼内煤(岩)粉末未清理干净时。(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9)发现瞎炮未处理时。(10)放炮母线长度、质量不符合规定时。(11)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失灵时,显示数字不准时。
12、装药前,班长指定专人负责对放炮地点30m范围内进行洒水灭尘;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否则不准装药。
13、装药联线放炮必须由爆破工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放炮钥匙必须有爆破工亲自保管。爆破工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雷管段号、炸药量、水炮泥和炮泥量进行装填。
14、放药时严禁在装药地点附近从事与放炮无关工作,装药前首先用压风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母线末端、电雷管脚线末端都必须扭结短路。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或连接。
15、该巷掘进时,采用反向爆破,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口,引药都必须装在炮眼的底端,严禁垫药。
16、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每个炮眼使用1个水炮泥,以外用粘土填满封实。炮泥应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严禁用岩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泥,无炮泥、炮泥不足和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17、严禁放明炮、糊炮、明火、短母线放炮。
18、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三保险”制度。
①“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在放炮地点20m范围内检查风流中的瓦斯含量,如果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放炮。
②“三人连锁”:即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吹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③“三保险”:放炮前,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担任警戒工作,警戒时拉绳挂警戒牌,放炮时,放炮员应先吹哨并呼喊“放炮啦”,至少五秒钟后方可能通电放炮。
19、放炮前电气设备、电缆和工具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20、放炮安全距离拐弯巷道不小于75m,直线距离100m以外的躲避所内或设置临时掩体物。巷道贯通时要做好警戒工作,禁止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21、放炮母线和联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导电体相接触。(2)放炮母线必须随挂随用,用后挽起。(3)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安全距离。
(4)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做回路。
22、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闭锁放炮器。
23、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地点。
24、必须坚持安监员放炮签字制度,放炮前由安监员检查放炮制度落实情况后,并在放炮记录本上签字。
25、不到放炮通电时间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完毕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6、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先做网路导通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打火放电检测网路是否导通。
27、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15分钟,才准沿线路检查,找出原因。
28、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接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9、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3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不得与下一班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