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八条军队监理单位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军队监理单位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