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来访人员要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并仔细做好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热情周到,认真处理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
三、来访人员要服从接待人员的安排,保持肃静,不得在办公楼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四、本部人员不得占用接待室,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值班员负责接待室的日常管理,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机关办公室管理规定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因事因病应请假。
二、每日组织机关交班,由值班首长主持,除仓库值班人员外,所有干部职工参加。
三、干部职工应在机关办公室办公、学习,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特殊情况,在个人办公室处理。
四、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办公室保密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规定》。计算机必须设置8位数以上开机密码,安装军队计算机及涉密载体保密管理系统,计算机房必须采取屏蔽干扰措施,工作时必须开启干扰设施,不得私自相互复制拷贝、保存秘密载体,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电子载体带出机关办公室。
五、下班前必须进行保密检查,各类文电归还保密室,涉密资料、储存介质放入保密柜,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关闭空调、电灯和门窗。
六、保密干部负责计算机技术安全保密、日常维护和修理;保密员做好涉密载体的登记、保管,并检查督促落实。
七、每半个工作日课间活动15分钟,周二晚间学习2小时。
八、保持室内肃静,整洁卫生,请勿吸烟。
九、非本部人员不得进入机关办公室。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复制军事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复制是指对涉及军事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片、音像制品等进行的复制、翻印、翻拍和刻录。
三、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从严控制。确需复制的,必须填写“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审批登记表”,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四、复制军事秘密载体经须经原制密单位同意或者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秘密级由团以上单位审批;
(二)机密级由师以上单位审批;
(三)绝密级由军以上单位审批。
五、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在有保密措施的军内单位进行。军内单位无法复制的,应当在军级以上单位保密部门认可的地方进行。
六、复制军事秘密载体的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七、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秘级,并加盖能表明复制单位的印章。复制件的分发、传递、存放、销毁等应当按照相当等级的保密规定管理。
八、丢失或盗窃、出卖复制军事秘密载体,按丢失或盗窃、出卖原件的处罚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