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4日,上午7:30分左右,我厂职工上山场顶部准备清理5月3日17时爆破形成的浮石。8时许,先进入距山下50—60米处的作业面进行清险石作业。站在山顶部,向下挥手示意要进行清理浮石作业,当山下铲车离开采石作业场地30余米时,突然发生山体滑坡,、、随滑坡滚落山下,造成、两名职工当场死亡,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我立即赶往现场,一面安排本厂职工抢救伤者,一面向矿山所在地白清乡工业办、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封闭了事故现场。市区安监局领导同志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了事故调查工作组,指挥事故抢险工作、安抚家属和共同研究善后处理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认定此次滑坡事故为生产责任事故。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过深刻反省,造成滑坡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滑坡源位于我厂西侧山顶部位,薄层状石灰岩体风化严重,山坡角度超过60度以上。事故发生前一天(5月3日)17时左右,我厂在该处实施了爆破,外加受当晚雨水侵渗,滑坡源处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是导致滑坡事故的重要原因。
2、当日早8时许,三名遇难职工在滑坡岩体上部站立,并在作业面处理浮石,触动了本来不稳定的岩体,是导致滑坡事故的外在诱因。
3、工作中,由于我的原因,造成了企业安全管理方式粗放,相关安全制度落的不实,操作规程执行不细,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天气等外界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缺乏应有的警觉,最终引发了这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市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酿成了人间悲剧,我们既痛失了三名好工友、好伙伴,也带给遇难者家属莫大的痛苦,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