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员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中医经络调理师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指定的现场。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工作日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公休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非固定、弹性工作时间。
第七条执行非固、定弹性工作时间的乙方在保证完成甲方下达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和工作由乙方自行调换安排。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食宿价值800元。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提供的免费食宿,但甲方不以免费食宿折货币方式置换给乙方。
第十条乙方在培训学校期间无货币工资。
第十一条甲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劳动报酬实行工时考核制度。甲方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月工资按公司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兰州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国家、兰州市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等按国家、兰州市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的公休假、婚丧假、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乙方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对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爱护甲方财产。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兰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国家、兰州市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不续订。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兰州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