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三元区长安路3号(海西金属市场A-11地块)
建设用地平整土方施工范围坐标点省略,并按发包人提供的土方平整平面示意图的放坡范围,坡度进行放坡,在土方开挖范围内的所有原有建筑旧基础、建筑垃圾、毛石挡墙、砼路面、树根树枝及未砍伐的树木等均包含在内。
第二条工期要求:本工程施工工期为75日历天。(1)边坡土方施工期:开工至结束75天;
(2)平整土方施工期:开工至结束30天;
(3)以上两个工段同时进行施工;
(4)开工日期,以甲方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为准。
(5)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签证后工期允许顺延。
1)因设计变更、方案改变使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2)雨天人力不可控制并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
(6)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书面报告,5天内未提出或逾期提出报告的,甲方可视为延期要求不予确认。
第三条:承包方式
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由承包方就本合同工程实行固定单价、固定总量施工总承包。
第四条:工程承包价:
土石方单价(实方)为每立方米
土方数量的确定:场地土方及边坡土方在挖方施工前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原有地貌地形进行实测,实测数据由发包人、承包人与监理人三方签字认可,土方施工完成后,仍请原测量单位进行土方竣工测量,作为土方总量的计算依据。
(1)本单价为土石综合单价,除在土方开挖过程中遇到坚石需要爆破的,费用另行协商外,甲方不再另行土石分类。
(2)本次招标的土石方综合单价包括挖、运、推、弃土等费用外,并含下列内容:临时道路的施工费用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市政、市容、环保、交通、绿化、治安等因素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3)本单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等所有费用。
(4)如图纸有变更或甲方有通知增加工作量的,按现场实际发生数量予以签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