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系我司员工,派驻于卖场任我司导购人员,若该导购人员无故离开卖场(连续_____天未到卖场)或退场时不及时办理手续,其领取的.贵司物品(识别证、制服、更衣柜钥匙等)未归还卖场人资部的,由此造成贵司经济损失由我司承担,按200元/人向贵司支付制服等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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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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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安排在店的促销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已经与我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我公司已经按时足额为该促销员缴纳了社会保险;如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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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