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浙江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百合公寓十标段工程项目部乙方:何汉德(事故当事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丙方:张春(分项工程分包负责人、以下简称丙方)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北京绿城·百合公寓十标段工程的钢筋分项工程、由张春(丙方)分包施工,何汉德(乙方)为张春施工队内的工人。2008年2月3日晚,在21#楼地下车库底板搬运钢筋施工时,不慎从基坑边滑入基坑内,背部与钢筋碰撞,造成脊骨轻度损伤,当晚即送入医院进行治疗,近日基本治愈出院(治愈程度达95℅以上)。共用医疗费壹万壹千元(11000元),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达成一致,同意以下善后条款。
1、乙方在医院所用(所有)的医疗费用均有丙方承担。
2、因本次工伤而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家庭补偿费、后期治疗费等所有费用,一次性给于了断,以后不管出现任何有关身体健康的事情,均于甲方无关。一次性了断补助费用合计为壹万元整(10000元),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收到甲方壹万元(10000元)补偿费后,保证将自己承担以后的一切后果。不得再向甲方追讨任何费用,同时放弃向甲方追索任何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丙方作为施工承包人、同意今后不再因本次工伤事故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同时保证做好乙方的善后工作。
5、同时这几项条款经三方协商受法律保护,如有任何一方善后补偿后再抵赖,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条款为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的一致意见,三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丙方:(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