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婴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
一、新生婴儿接生单位,必须据实填写婴儿出生、婴儿死亡登记表和孕妇分娩手术登记表,每月以表格形定期向镇计生办通报;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对婴儿出生、婴儿死亡情况隐瞒不报;
三、镇公安分局每月将婴儿入户登记情况向镇计生局通报;
四、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报告;
五、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报告,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及时予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