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对公有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公司公有住房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乙方系公司部门(车间)员工,根据相关规定租用小区公有住房(面积平方米)居住。
第二条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第三条住房租金及能源收费标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实际使用住房,在合同签订时视为甲方已将住房交付乙方。
第五条住房及相关设施的维修
1、住房的建筑主体及以屋顶由甲方负责维修。
2、水、电、气的管线以表计为界,表计前(含表计)由甲方负责维修,表计后由乙方负责维修。
3、门、窗及其他房屋内的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
第六条在租赁期间,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租、水、电、气及其他费用。
2、乙方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拆改、扩建或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