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聘用企业名称:公司地址:企业性质:
乙方受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备注:
1、合同内容应使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有关事项,乙方已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受聘岗位说明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或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并同意甲方按照公司岗位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岗位聘任和工作地点的变更。
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绩效管理考核。
第三条工作时间
1、每周工作天,星期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节假日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甲方因公司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国家规定调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乙方未按《加班管理制度》自行加班的,不作加班计算。
第四条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甲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按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条1、乙方试用期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后,根据乙方试用期考核结果(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劳动态度和工作绩效)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确定乙方薪酬标准。
2、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每月10日以货币或者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3、乙方的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时代扣代缴。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条保险福利
1、甲方应按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凡按规定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时代扣代缴。
2、乙方为已婚女工的,享有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等假期和基本工资待遇。
3、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所需费用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因工死亡者,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乙方在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规定给予医疗期。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医疗期,医疗期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带薪休假为有薪假期。
第七条职业培训
1、甲方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乙方应自觉参加。
2、甲、乙双方都应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各种《培训协议》及公司相关规定。
1、乙方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应变更有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10、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