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予执行担保书
担保人:天津市双桥河镇经济发展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迎军
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政府院内电话;28539216被担保人:王维冬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津南区双桥河镇南房子村2区1排33号
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先予执行,对被申请人妨碍申请人提取挖掘机进行排除。已在贵院立案待审,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担保人愿将东风日产牌车辆一辆(EQ7250AC)价值20万元,车号津G56689为被担保人提供先予执行担保。如在本案中被担保人有误及败诉,由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担保人:天津市双桥河镇经济发展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迎军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