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方(下称“甲方”)
姓名或名称:
注册地:中国北京
注册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承租方(下称“乙方”)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注册地:
注册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订立位于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租约”)如下:
一、租赁房产
1.甲方合法拥有座落于(下称“该房产”),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2.该房屋设施及甲方提供的装修、房屋平面图及房屋状况见本租约附件一。
二、租赁期限
乙方按照本租约的规定,承租该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租期个月,自2002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三、租金
免租期:
自起租日期起乙方享有个月的免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在此期间免收租金。
但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或管理公司全额缴纳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
乙方租赁该房屋须同时支付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电费:
管理费:
电话费:
车位租费:
卫星天线费:
1、乙方同意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的价格向甲方承租该房产(此租金不包含家具、电器、通信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该房产每月租金为元,即(大写)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2、租金按预付,乙方须在每到期前5日内支付下租金。
3、租金以人民币种支付至如下账号,甲方提供正式收据。有关银行汇款的有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四、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押金
1.乙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开具元人民币转帐支票,做为租赁押金(相当于一个季度的租金),交甲方财务部。甲方在收到此款项后,向乙方提供可做为入帐的发票。
2.在本租约履行期间,若因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未依约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或乙方人员人为因素,对该房产、及该房产所在大厦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给甲方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直接扣除予以补偿,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向其发出的扣除通知书后15日内将租赁押金予以补齐。押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当本租约期满时,乙方将该房产及设施依约完整交还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在乙方已按合同缴清应缴纳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押金(不计利息)如数归还乙方。如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缴清应缴纳费用,则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押金余额退还乙方;押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