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学网 范文大全 合同模板 劳动合同内容

佛山劳动合同范本

由 张三君 分享 时间:2025-06-21 阅读:0
佛山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为合同终止的标志。

第二条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乙方在试用期内出现病假、事假情形的,甲乙双方同意按请假时间相应顺延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内容:由甲方派往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岗位:。

第四条乙方第一工作地点/区域:,甲方可根据甲方的业务所在地调配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或用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或用工单位调整的工作,应书面申请另行调整,也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或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甲方或用工单位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第八条经甲方或用工单位依法申请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依法均适用于乙方。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用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如低于用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一)计时工资:人民币元/小时;

(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完成劳动定额的,为人民币元/月。(该劳动定额为用工单位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劳动量);

(三)甲乙双方根据用工单位的工资制度,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元/月,由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工资制度以及乙方工作业绩、出勤和纪律等情况,考核发放。

(四)其他形式: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元/月(不得低于第九条约定工资的80%或用工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甲方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均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身体情况、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进行调整,并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工资水平,实行薪随岗变。

第十三条甲方或用工单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甲方和用工单位鼓励乙方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不提倡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加班。乙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按甲方或用工单位加班报批制度,履行加班申请审批程序,征得甲方或用工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获得加班工资。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一)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二)在非节假日组织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三)未经上司指派和书面批准的自愿延长的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的工作时间;

(四)未经用工单位确认的或者采用计件工资形式未完成劳动定额的自愿延长工作时间;

(五)在工作地点用餐及休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不视为未按时支付。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以下行为不属于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一)因乙方自己的原因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及时提供或提供的用于工资发放的银行卡或存折信息不正确;乙方用于工资发放的银行卡遗失;乙方对当月工资支付有异议时,需要重新核算的;乙方委托代领人的委托手续不全等情况。

(二)乙方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不能结算和发放乙方工资的;

(三)非因甲方或用工单位原因延误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以下行为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一)依法应从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费用;

(二)乙方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情形;

(三)乙方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每月扣减第(三)项费用后,乙方每月的实发工资应不低于用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双方对扣款金额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本人原因给甲方或者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应赔偿的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直接从本人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五、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其社会保险所必须的手续、资料和证件,否则,甲方不承担不能或延误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申报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报销的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工伤申报资料。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到赔付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外的医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三条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按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二十五条如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条件;

(二)无法提供甲方办理用工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入职后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及时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社保终止手续的;

(四)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

(五)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在限制范围之内;

(六)患有精神病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七)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八)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九)不能胜任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规定的岗位职责;

(十)有其他不符合用工单位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支付未结算的工资。

乙方未提前30日(试用期未提前3日)书面通知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或用工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如造成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停保而产生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则此费用(含单位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在其工资中扣除;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时,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向乙方额外支付1月工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新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没有了

最新更新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