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男,汉族,住。身份正号:
乙方:,,,住。系承建甲方房屋的建筑队负责人。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承建甲方自有的位于登封市卢店镇政府西500米即登封市交警二中队后边的亩宅基地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建标的物、面积
甲方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登封市卢店镇政府西500米即登封市交警二中队后边的亩宅基地承包给乙方,规模为层。
二承建期限
自2010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承包方法:乙方包工,甲方包料;
1、甲方负责水、电(线杆至配电盘)、路三通以及铁钉、铁丝、线绳材料;
2、乙方负责建筑所需一切用具(壳子板、脚手架、机械设备、混凝土小车、靠尺杆等;
四承包范围及质量
按照图纸和甲方要求,参照国家普通民宅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楼层高度:一层净高度为米;二、三净高度为米
放线、主体、内外粉刷、墙砖、地板砖。
做法:主体一至三层厨房、卫生间和三层顶面要求现浇预制,其它以
预制板为主,出檐厘米。
粉刷:前墙、东墙瓷砖;后墙、西墙水泥压光。
地面:室内全部地面地板砖;卫生间,厨房高度不低于2米的墙砖;楼层内部不高于厘米的墙裙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