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单位(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管理单位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原州区财政局同意,甲乙双方按照公开、自愿、平等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资产现状
该合同所指出借资产(以下简称该资产)为国有的,现址为,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已对该资产现状进行确认。
第二条租借期限
租赁期限共年,从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租保证金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承租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前,乙方存在拖欠租金、水电费用及其他问题,甲方可将承租保证金用于抵充乙方拖欠的租金及相关费用或因拖欠租金产生的违约金。甲乙双方无任何争议情况下,经甲方通知,财政局在本合同到期后15日内无利息退还。另外,乙方擅自转租、转让的,除终止合同外,所交押金没收不退。
第四条租金约定
乙方在本合同租期内每月支付甲方租金(大写),(¥),按交付租金(大写)(¥)。租金收付按租期开始日计算,乙方必须在租期开始后10日内将应缴租金支付给原州区财政局指定国库账户,并凭缴款单到财政局核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