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东莞市社区
乙方:
为繁荣和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双方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现将甲方本村岩头山花木场承包给乙方经营、培育苗木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共同恪守:
一、标的物:
甲方花木场土地一宗,座落在东莞市塘厦镇石谭埔村岩头山,土地总面积为亩。
二、地面附着物
场内地面附着物:砖混平房1栋共4间(门窗齐全完好,房顶无漏雨),大门、围墙、简易厕所齐全配套,压水井1眼。
三、承包单价
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按亩计算),每年合计人民币:元。
四、承包期限
承包期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交款方式
合同生效之日,按照承包年限,乙方每年月日缴纳承包款(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