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位于原三和镇石料一厂院内自家居住两层楼房及门前院落自愿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一、租赁期暂定五年,即从2015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租赁三年前被政策及规划使用征占,甲方应给付乙方投入资本补助,租赁五年以后,乙方投入不取任何补助。
二、房屋及场地每年租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由乙方每年一月30日支付,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有转租须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拖欠租金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及场地,后果乙方自负。
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协议签订后水、电、房屋、场地等费用一次性结清。
四、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原二层楼房结构,院子场地甲方允许乙方搭建临时性板房。
五、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路等问题处理,保证生活正常,道路畅通。
六、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需提前一个整月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七、租期内如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违法活动任何责任。
八、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协议生效,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