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城区生猪屠宰场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屠宰检疫工作,确保出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双方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一、甲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
1、保证检疫力量,加强人员管理,确保检疫人员按时到岗到场实施检疫。
2、遵守屠宰检疫规程,严把进场检疫关、宰前检疫关、屠宰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检疫合格的肉品必须证章齐全、刀口明显。
3、贯彻落实屠宰检疫、申报检疫和准宰通知书制度,对未检疫申报,也未取得准宰通知书的待宰生猪一律不屠宰,并限制出场。
、监督屠宰场对病死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待宰生猪按10%的比例采集尿样进行“瘦肉精”检测,并根据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6、监督屠宰场定期对圈舍、屠宰间及厂区环境进行消毒。
二、乙方:城区生猪屠宰场责任
1、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和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不让病害肉、母猪肉、公猪肉及未经过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场。
2、密切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项工作,落实进场检疫、检疫申报和准宰通知书制度,无准宰通知书不得私自屠宰生猪。
3、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维护正常屠宰经营秩序。
、设立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齐检验设备,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做好病死猪及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6、设立专职消毒人员,配齐消毒设施,做好场区消毒及记录。
7、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时间:
乙方负责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