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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您拖欠委托人借款纠纷事宜。现就您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李洪彬先生提交的下列材料:
1、您书写的借人民币叁万元的借条一张和借人民币贰万元的借条一张;
2、借条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李**先生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你于2011年5月6日亲笔书写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借条一张;你于2012年12月31日亲笔书写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借条一张。
2、截止目前为止,您并没有按照借款合同向委托人偿还拖欠的借款伍万元整。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李**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你应及时向李**先生履行债务。
2、你逾期未向李**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你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10日内向委托人付清全部款项。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李洪彬先生联系方式:电话:
2、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与您友好协商的余地,您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款项,而且还应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您承担。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江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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