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高铁运输优势,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安全的运输服务,甲方与乙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合作利用高铁确认车开展高铁快件运输业务有关事宜双方达成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车次、区间
甲乙双方合作利用动检确认车开展高铁快件运输业务,运行区间为杭州站至合肥站,具体开行时刻和到站时刻以上海铁路局文件及电报公布为准。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
第三条快件货物组织
乙方负责快件货源组织。乙方组织的快件货物范围限于符合国家和铁路规定的行包运输物品(不包括鲜活冻品、液体等)。
1.乙方严禁在快件货物中夹带危险品和政府限制运输、禁止运输的物品,以及易碎、易损、易污染列车的物品。
2、行包重量及包装必须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上海铁路局的有关规定(要求每件货物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160厘米,重量不超过35公斤。)
3、乙方组织快递货物包装(建议用固定的箱子)必须完整牢固、外观整洁,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铁路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乙方收取快递货物时负责安全检查,所有快件递货物都必须开包检查,一件货物都不能放过。
5、开包检查过的快递货物必须贴上“已安检”标志,盖上工作人员名号章,以备查。
6、要坚持五不收:
(1)不让开包检查的货物坚决不收。
(2)铁罐包装的货物坚决不收。
(3)不明品名、不明性质的货物坚决不收。
(4)液体粉末状的货物坚决不收。
(5)鲜活冻品等货物坚决不收。
第四条快件货物送站、检斤、安检、制票及交接
1、乙方凌晨2:30前将快件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确认车凌晨4:00发车)。
2、乙方货物送到车站后,乙方人员必须在场,在公安人员监督下,由甲方负责将货物全部过车站行李房安检仪进行安检,检查过的货物上盖“已安检”印章。
3、发现其中有可疑物品的货物,立即整件退回给乙方。
、安检后由甲乙双方进行点数,确认件数。
5、甲方负责检斤,确定重量。
6、甲方和乙方对于货物的交接及责任划分:乙方必须每天对所有货物填写汇总托运清单(包括每件货物的条形码和重量、运费等信息),由甲方开具承运票据一式五份,一份由发运站行李房留存;一份交甲方财务;一份交押运人员;一份交到达站行李房留存;一份交提货方办理交货。承运单和托运单均由双方签字,完成交接手续。以托运单和承运单的签收为界,甲方开出承运单直到乙方人员提货签收承运单完毕,在此时间内发生的异常由甲方负责。
7、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货物遗失或因包装破封造成损失的,按乙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乙方实际赔偿给客户的理赔回执单为准。
8、货物损毁所产生的理赔金额应以双方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的理赔单为依据,理赔金额在当月乙方付给甲方的运费中扣除;
9、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合甲方和公安人员将全部货物进行安检和检斤。
10、货物安检后,由甲方负责装卸货。
第五条快件货物到达与交付
甲方负责车上押运。快件货物到站由甲方从列车卸货,双方在到站行李房进行现场件数清点,确认无误后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交接单甲方一联,乙方一联),甲方将快件货物移交乙方,完成快递货物到达交付。
第六条费用及结算
1、运价:
(1)当月快递货物运量在200吨以下(含200吨),按照元/公斤计费。
(2)当月快递货物运量达到201吨-250吨,按照元/公斤计费。
(3)当月快递货物运量达到250吨-300吨,按照元/公斤计费。
2、结算周期:每个自然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对账单提供给乙方,双方核对无异议后,甲方按确定的金额向乙方提供对应的运输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月运输费用。
第七条担保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日内,向甲方提供银行保函人民币30万元整(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作为执行本协议的押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
违约责任
1、如乙方多次在行包中夹带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一经查出将按铁路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如因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将快递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造成快递货物装不上车,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欠交有关费用超过5天,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或甲方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协商一致后形成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更改或终止本合同。
5、因乙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法律和铁路规章制度,快件货物中夹带危险品导致发生危害列车正常运行或损害铁路设施等其它事故,乙方应按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免责条件
1、因铁路行车事故中断正常运行造成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装车时。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提供确认车装车时。
3、因铁路行车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列车不能按规定时刻到达时。
、因铁路紧急货物运输需要征用确认车时。
第九条不可抗力及免责条件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快递货物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乙方组织的行包中夹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引起的行包损失。
3、乙方责任的其它原因。
第十条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使用合同规定的列车装运快件货物。
2、使用甲方提供的场地、设备对快件货物进行安检、检斤等作业。
(二)乙方的义务
1、向每一位客户宣传严禁快件危险品,确认没有上述物品才办理快件。
2、每一件快件货物都必须开包检查,一件货物都不能放过,杜绝夹带危险品、违禁品。开包检查过的货物必须贴上“已安检”标志,盖上收货员名号章,以备查。
3、按时将快件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坚持快件货物全部过安检仪检查的制度。
5、装车前协助甲方对快件货物安检、检斤、点数,然后交接。到站后负责快件货物的交接以及交接后的快递货物保管。
6、按时交纳本合同协定的担保金和有关费用。
(三)甲方的权利
1、按双方协定的时间、价格、金额收取乙方交纳的担保金和有关费用。
2、按双方的协定和铁路规章制度对乙方快件货物进行安检、检斤,如发现夹带危险品或可疑物品的货物,不予运输。
(四)甲方义务
1、根据合同的规定,甲方提供确认车运输快件货物。
2、遇有列车严重晚点时或其他情况,及时向乙方通报。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执行以中国铁路总公司或上海铁路局电报为准。
2、如乙方的有关工作人员进入车站联系交接事宜,应办理进站证明,并遵守铁路有关规定。
3、因铁路春运等原因需要暂时中止本合同时,应当无条件中止。合同中止期间免除乙方交纳有关费用的义务。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上海铁路法院起诉。
5、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得中止/终止合同。
6、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后,如国家政策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上海铁路局政策未变动,允许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权。乙方要求续约时,应在本合同解除前30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要约,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下一年度运输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两份。本合同自2013年12月28日起经双方签订生效。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按《合同法》、《铁路法》和铁路规章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