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人(甲方):
主要负责人: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小学教育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5号场地,占地面积约1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1000平主方米,出租给乙方作民办小学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共计▁8▁年▁零▁个月;
第三条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按年支付,乙方每年9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每年5%递增;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